無論是平面停車庫還是立體車庫,其所有權的爭論曾經在社會上有著廣泛的爭議。隨著《物權法》的出臺,對于車位的所有權逐漸清晰起來。再次筆者就自己對相關的理解,拋磚引玉,希望得到更多專業人士的指點。
物權法中關于車庫的規定
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。
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
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
分析:對于"當事人"的定義模糊
在74條里,明確規定了車庫及車位屬于業主共有。但是歸屬應有當事人約定,這里的當事人是誰呢?很顯然,法律并沒有很好的明確。這是因為基于我國目前的國情,大部分城市還不能進行產權登記。當然,這一情況正在逐漸改變。
律師觀點:理清法律規定可以辦理產權證
對于地上車位,其產權歸屬清晰,租金標準也有明確規定。但對于地下車位,其產權歸屬,許多報道的說法也似是而非,甚至互相矛盾。
對于地下車位,有些報道說不計入容積率,不能辦產權證,有些說能辦。對于人防車位,有些報道說產權歸國家;有些說"誰投資,誰擁有",應歸開發商,只是戰時要服從特殊需要,如果賣給業主就是有限的使用權。對于首層架空車庫,有法律專業人士說不計入容積率,所以不能辦產權證。對頂層停車位,有些說產權歸頂層業主,有些說歸全樓業主。甚至地上車位歸屬也出現了不同說法,有人說只要是經過規劃并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,也可以辦理產權證。
"其實關于這塊是有明確規定的,地下車位分兩種:一種是人防車位,產權歸國家,不能辦理產權證,但開發商有使用權,他賣給車主的就是使用權,使用權的年限與土地年限一樣,戰時要服從國家需要。一種是非人防車位,只要是通過了規劃許可并經過了驗收合格,就可以辦理產權證,開發商可以出售。
首層架空車庫和立體車庫只要是通過規劃并驗收合格,可以辦理產權證。
能夠辦理產權登記的立體車庫就具有了極大的投資價值,不但可以用來抵押等還可以用來投資,確保保值增值等收益。
國土部門和投資商建設停車場的法律依據
在《物權法》中有下列規定:
第六十七條 國家、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。國家、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投到企業的,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、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。
從67條里,可以看出:物權法清楚的界定了土地權限和利益共享的辦法。
很多采用BOT,BOO模式建設的立體車庫,將會獲得相關的支持并從中受益。